欢迎访问广西成考网,广西成考网是广西成人高考报名咨询服务平台,为广西成考考生提供报考咨询及培训辅导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复习资料 > 专升本 > 民法

2018年广西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速记(八)

时间:2018-11-30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佚名  

2018年广西成人高考进入备考阶段,对于许多专升本的考生来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是他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复习和背诵的科目,要识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要识记的知识点有很多,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民法》考点速记笔记,希望大家在平常复习的时候多记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免责声明: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请各位考生以招生考试院或招生院校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报考资料
推荐招生院校